问:带薪年休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答:员工年休假劳动报酬的规定有以下几项: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职工未休年休假时工资报酬计算的基本原则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即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职工本人原因并经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3)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其中:·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执行。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未休年休假的处理:·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的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参考法规: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例:原告自1998年10月17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至立案前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该合同于2009年5月1日续签至2010年4月30日。该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标准为2,560元。2010年3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自2010年3月1日起,职工休假待岗,休假待岗时职工享受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双方2010年4月30日到期的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同意按照原合同条款续签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