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劳动报酬?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报酬”一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至于什么是“劳动报酬”,则该条没有明确。结合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理解劳动报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据此,中国法律上的“工资”和“劳动报酬”系同义词。劳动报酬,从本质上讲,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就其所付出的劳动而支付的对价。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1条,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出差伙食补助费等项目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某一支付项目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应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采取何种称谓,而应看该支付项目在事实上是否是劳动报酬,是否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用人单位将工资的某一部分,单独分离出来,内部命名为“福利费”的做法,并不改变该部分支付项目作为工资的性质。关于“福利费”有关规定,请读者参见《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发放劳动报酬。但是,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实物的,只要该实物在事实上属于劳动报酬,则仍应视为工资。3)关于社会保险,在缴费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劳动者承担、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的部分,即个人缴费部分;另一部分为用人单位缴费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工资总额之外另行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属于工资之一部分,而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则不属于工资。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第17条、第18条;2.《劳动法》第46条;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5条;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第11条;5.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例:顾某于1999年1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01年7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1年2月31日至2012年4月17日止,顾某长期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工作。2009年5月23日,顾某因患病入院治疗,至今病休在家。某公司每月支付顾某病假工资人民币9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9年9月22日顾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