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吗?答:不行。《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3条第3项亦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后者使用的词语为“法定休假节日”。结合我国其他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为“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假节日”是同一词。总之,凡是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不得补休。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节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带薪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其他节假日)以及其他法定带薪休假(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指出,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第51条;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例:今年“五一”,烟台开发区一家公司因急于赶业务客户的订单任务,遂安排车间质检班的15位员工在“五一”这天加班一天。节后,公司又安排这些员工补休了一天。6月初发工资时,这15位员工均没有领到加班工资,于是,大家随即一起向公司领导提出质疑。公司领导辩称:“五一”节加班是由于订单任务马上到了交货期,是公司生产工作的需要,而且后来公司也安排了补休,所以拒绝再发加班工资。这15位员工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补发其“五一”节加班工资。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法定休假日加班不可调换补休,必须支付300%的加班工资。本案中,公司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想以补休来代替。这种用补休的方式来代替加班工资的方法是不对的,具有明显逃避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