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休息日加班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吗?答:可以。如果该双休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提供了劳动,应该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就是每周一到二天的休息时间,一般为周六、周日。如不是周六、周日的,企业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指出,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当等同于加班时间。需要指出的是:休息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2.《劳动法》第44条第2项;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4.《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例:方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自2010年8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某某在职期间,某公司为其发放2010年3月工资904元、4月工资1,500元、5月工资1,900元、6月工资1,800元、7月工资1,912元。方某某2010年8月1日至8月17日应发工资1,080元,某公司未予发放。某公司提供的考勤显示2010年4月5日清明节、6月16日端午节方某某在岗工作。某公司认可方某某自2010年6月19日进入某工地工作,某公司安排方某某每周单休,但未为方某某安排补休,也即方某某在此期间共计9个休息日在岗工作。就双方的劳动争议,方某某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清明节、端午节节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费等。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3日做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1.关于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双倍工资问题。方某某在职期间,某公司未与方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某公司应自2010年4月22日起支付方某某双倍工资,计发至2010年8月17日,某公司应支付方某某双倍工资差额为1,900+1,800+1,912+1,500/21.75×7+1,080+248+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