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超时工作,企业要付加班费吗?答:是的。如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工时制下,对超过法定标准时间的部分,应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属于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处理。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38条、第46条、第47条;2.《劳动法》第44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第60条、第62条;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例:某购物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企业。经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综合计算周期。2004年6月1日,薛某某到某购物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1年5月31日期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0年9月29日,薛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某购物公司送达了“关于要求支付拖欠加班费及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的通知”,并于同年10月8日,作为申请人向青岛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某购物公司支付2004年6月1日至2010年10月8日期间的加班费129,360.40元以及拒不支付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依法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申请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660元。青岛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被申请人执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计算周期内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法定节假日以及超出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应当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10月8日后的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此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