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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0有了保密协议,还要保密制度吗 付费

30-020有了保密协议,还要保密制度吗

14次阅读 36 2021-09-07 13:58:4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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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了保密协议,还要保密制度吗?答:即使有了保密协议,还应当制定保密制度。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协议,仅仅对签订协议的劳动者有约束力。保密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全体劳动者都有约束力。签订保密协议与制定保密制度两种措施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措施,其功能、效果各有不同,不能相互代替。完善的保密制度,有助于保密协议的履行。参考法规: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2.《劳动合同法》第23条。例:刘某曾在上海某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任职。双方曾于2004年5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5月5日至2006年5月4日止。合同第五条规定:刘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500元,其他部分均为奖励(按工作绩效和公司经营状况而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刘某必须严格遵守贸易公司内部的保密制度,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侵犯贸易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贸易公司将视其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即予以解聘,刘某应支付贸易公司违约金10万元,并按照贸易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该方式包括自己利用或向其他公司或个人泄露本公司的客户信息,以谋取私利。利用本公司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或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刘某如违反贸易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工作失误造成贸易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按照贸易公司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刘某离职后5年内,自觉保守贸易公司一切商业秘密,本人及其所在的新公司不得与贸易公司所有的国外客户以任何方式进行任何有关业务的联系。如违背以上商业保密制度,造成贸易公司客户流失及其贸易损失,个人将自愿承担贸易公司的一切贸易损失10万元整。2006年7月1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07年2月9日,贸易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10万元、赔偿超过违约金的经济损失65万元。同日,该仲裁委以贸易公司的请求事项超过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贸易公司不服该委裁决诉至原审法院。另查明,刘某于2006年3月2日成立上海骄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06年6、7月期间,该企业曾与贸易公司的客户象山森迪制衣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贸易公司未支付刘某保守商业秘密的补偿款。又查明,2006年11月26日,贸易公司的部分服装被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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