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体合同有几种?答:集体合同有以下三种:·企业集体合同,指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的集体合同,包括通用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范围;·行业集体合同,指县级以下区域内的行业内,由工会与企业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适用于该区域业的行业范围;·区域集体合同,指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工会与企业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适用于该区域。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52条、第53条;2.《劳动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3.《集体合同规定》第3条、第4条。例:姚某自1994年起至A出租公司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工作,2004年12月31日因A出租公司改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于2005年1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6年7月7日至2010年7月6日的《营运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及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5日的《上海市出租车汽车行业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姚某工作至2010年6月20日,A出租公司为姚某办理了2010年7月6日的退工手续,于2010年7月7日向姚某开具了2010年7月6日合同终止的《上海市退工证明》,姚某于2010年7月9日领取了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A出租公司为姚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0年7月。姚某于2010年7月1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出租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0元,支付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违约金5,000元,支付代通知金5,500元,支付2008年至2010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差额1,144元。仲裁委于2010年8月13日裁决如下:A出租公司应支付姚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698元,支付2009年至2010年年休假工资1,144元,对姚某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A出租公司不服,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不同意支付姚某经济补偿金10,698元,但表示同意年休假工资按仲裁裁决处理。A出租公司不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姚某经济补偿金,系因对姚某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持有异议。A出租公司认为,姚某系出租车驾驶员,A出租公司、姚某之间是承包关系,A出租公司平时收取姚某管理费,姚某的营运收入需扣除管理费、成本费后才是收入,收入不是固定的。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上海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关于印发2009年集体合同的通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