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合法辞职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除非用人单位有威胁员工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的情形,员工合法辞职的基本条件包括:·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按协商一致的方式离职;或者·履行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且·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形,员工应配合用人单位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员工辞职的权利与员工的就业选择权和发展权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法律只为员工辞职规定了非常简单易行的义务,即协商一致或提前通知。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时限依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但是,在员工的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受到企业威胁时,法律豁免了员工的事先通知义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员工离职应当配合企业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但这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默认的义务。另外,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通常都会规定离职程序,而遵守劳动纪律也是员工的义务。参考法规:1.《劳动法》第3条;2.《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例:蔡某于2010年2月进入浙江某公司工作,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其他工资按公司制度执行。合同还约定:员工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企业,否则员工按合同未履行期限一年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2010年5月25日,蔡某领取4月份工资时,觉得太低,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同意公司扣除部分工资。公司不同意,要求再工作一个月后离职,否则扣发5月份工资。蔡某遂以工时太长、公司未缴社保等为由,于5月30日通过特快专递向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于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及时支付5月份工资。6月1日蔡某离开公司,后公司拒绝支付蔡某5月份工资。蔡某于7月份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己方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解除合同程序合法,请求支付5月份工资、解除合同补偿金、补缴社保费等;并主张公司拖欠5月份工资,需支付25%补偿金。某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方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5月31日,申请人和其他几位老乡未提前通知即离开公司,给公司造成8万余元的订单损失,应当由几位员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月份工资不足赔偿公司损失。且申请人在职只有3个月时间,公司补缴了5个月的社保费,另外两个月社保费应当由申请人全部承担。扣除社保费后还倒欠公司200余元,故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因申请人申请仲裁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