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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60“经营方式调整”如何理解 付费

20-860“经营方式调整”如何理解

14次阅读 33 2021-09-07 13:58:3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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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营方式调整”如何理解?答:经营方式是经济单位经营的具体形式,如制造、批发、零售、咨询、租赁、代理等。对何为“经营方式调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此予以明确。实践中,应当理解为:企业的商业模式、组织架构、客户网络、管理方法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导致在新条件下,部分劳动者原有劳动合同所依赖的条件不复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企业须注意:《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有经营方式调整时,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对于何为“经变更劳动合同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无法明确是单方变更,还是双方变更。一般来讲,应当理解为: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由用人单位单方进行变更,因为前提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至于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的变更,似仍应当协商确定。企业需注意,有下列7种情形的,企业不能以经营方式调整的名义裁员: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员工在试用期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还需注意,根据法律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此外,如企业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3项、第43条。例: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共有员工100人。2008年年初,公司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从2008年9月开始,甲公司上海总部、广州办事处开始裁员计划,其中上海总部裁撤市场销售人员5人,只留一位市场总监;广州办事处裁撤市场销售人员裁员4人。所有被裁减人员,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补偿”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是其中一位被裁减人员,2008年9月9日,小王上午尚在参加公司的例会,下午就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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