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工单位要向派遣员工提供福利吗?答:是的。由于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接受派遣单位)工作,很多情况需要用工单位确定,而由劳务派遣企业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比较常见的福利待遇为: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节日津贴、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车改)补贴、通信补贴、独生子女费、职工供养直系支属医疗补贴等。职工福利可划分为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在此所指的是职工个人福利,因而不涉及职工集体福利内容。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62条。例:2001年10月30日,A公司设立登记,2002年6月1日,李某某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自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1日,李某某在A公司从事临时工驾驶员。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续签。2007年12月25日,A公司与案外人B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一份,约定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09年12月28日,B劳务公司根据A公司的要求,向其派遣劳务人员。2007年12月28日,李某某与B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从事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李某某在C公司某工区一直从事驾驶员工作。2010年1月15日,李某某自B劳务公司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9.82元。2010年1月李某某以A公司、C公司某工区为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0年4月15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各项请求。李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其与A公司有书面合同关系,与C公司某工区有事实劳动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发降温费4,680元、烤火费1,720元等。A公司以李某某系B劳务公司的员工、与我公司无劳动关系为由进行答辩。C公司某工区以李某某不是我们单位的职工、只是被派到我公司开车、与我公司无关为由进行答辩。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基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