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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一回事吗 付费

20-070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一回事吗

8次阅读 53 2021-09-07 13:58:3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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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一回事吗?答:不是。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劳务派遣有三方法律关系:1)劳务派遣单位;2)接受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3)被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对于用人单位,企业需掌握以下要点:1)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虽然没有实际指挥被派遣员工进行劳动,而只是将被派遣员工组织起来,统一管理,并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员工前往进行工作。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上,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相对的用人单位一方,并须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义务。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3)作为劳务派遣单位须注意:·用人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用工单位,企业需掌握以下几个要点:1)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企业引进符合其要求的员工,在其安排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工作。虽然从表面上来看,被派遣员工是在用工单位的场所内,在其管理之下为其工作,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须承担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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