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之处?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它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如果偶然超过24小时,应当按加班处理。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4)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范畴。5)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制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至少15天结算一次。6)除地方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即可。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7)非全日制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8)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即可以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但是在员工稳定性上却有了一定破坏,增强了人员的流动性,对企业稳定发展不利。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第71条;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5款、第12条。例:2008年8月,陈某与湘潭某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通过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陈某从当月起担任湘潭某学校自考部的英语任课教师,按照陈某实际任课课时结算工资,结算标准为:每月64课时以内,按照25元/课时计算;超过64课时的部分,按照15元/课时计算。陈某平时只需按照学校安排的课时表准时到校为学生上课,其他时间不需坐班。经查,被告聘请的任课教师多为同时与两个以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兼职教师,均按任课课时领取工资。学校为陈某在学校内提供了宿舍,并从原告应领工资中每月扣除30元房租和实际水电费用。2010年6月17日,学校与陈某谈话,告知陈某下学期学校不再招收自考生,陈某所任教课时将发生变化,陈某要求增加课时,但未获得学校批准。2010年6月下旬,学校开始放暑假,并通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