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权利委托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3年12月23日签署:北京万驰科技有限公司(“万驰科技”),一家于中国北京市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9号三层306房间;戴迪,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特意留空];戴皓,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特意留空];靳宇,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特意留空];中金福(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金福”),一家于中国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9号三层;云水月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云水月”),一家于中国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4号楼1101室;北京金禄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禄”或“目标公司”),一家于中国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密云县东大街信远大厦4号;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鉴于:1.中金福及云水月是北京金禄的股东,其中中金福持有目标公司95%的股权,云水月持有目标公司5%的股权;22.戴迪、戴皓及靳宇是中金福、云水月的股东,其中戴迪持有中金福65%的股权、云水月65%的股权,戴皓持有中金福10%的股权、云水月10%的股权,靳宇持有中金福25%的股权,云水月25%的股权;3.本协议各方已经于2013年12月23日签署了《独家购买权协议》以及《股权质押协议》,万驰科技与目标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签署了《独家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与本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合称“结构性合约”);4.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中金福及云水月同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委托万驰科技或万驰科技所指定的人士(“被指定人”,包括但不限于万驰科技和/或其董事、继任者和破产清算人)行使其就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而享有的表决权和其他全部股东权利,万驰科技同意接受该等委托。据此,各方就上述委托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1.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