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质押协议本股权质押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8年4月26日在中国天津签订:甲方:天才有道(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12层H1201-18。(下称“质权人”)乙方:戴科彬,身份证号:440203198012061838,住所:广州市萝岗区滨河路1号;陈兴茂,身份证号:320602197701103013,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浮山路96号东3单元601户。(前述乙方所列主体以下分别及共同被称为“出质人”)丙方:猎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二层211-05场地。在本协议中,质权人、出质人和丙方以下各称“一方”,合称“各方”。鉴于:1.出质人于本协议签署日为丙方的股东,合计持有丙方100%的股权,其中戴科彬持有99%的股权(对应丙方出资额4950万元人民币),陈兴茂持有1%的股权(对应丙方出资额50万元人民币)。丙方是一家在中国天津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2.质权人是一家在中国天津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质权人和丙方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了《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包括不时之修订,下称“业务合作协议”),据此质权人向丙方提供有关独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其他服务;3.本协议各方于2018年4月26日签署了一份独家购买权协议(包括不时之修订,下称“独家购买权协议”),在中国法律允许和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质权人自主决定提出购买要求:(a)出质人应根据其要求向质权人和/或被指定人(定义见独家购买权协议)转让其在丙方中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b)丙方应根据其要求向质权人和/或被指定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资产;4.本协议各方于2018年4月26日签署了一份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包括不时之修订,下称“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出质人已经不可撤销地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