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岩松与天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8年3月28日1借款合同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8年3月28日在北京市签订:(1)梦东方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之下列股东(以下合称为“借款人”):姓名持股比例杜岩松100%(2)天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贷款人”),系一家在北京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6号天洋运河壹号B1栋一层东区101室。(借款人和贷款人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或“各方”,也可单独称为“一方”。)鉴于:(1)借款人合计持有梦东方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之100%的股权;(2)贷款人系一间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3)借款人将以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质押于贷款人作为担保,向贷款人借款用于本合同规定的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该等借款。因此,各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下述各词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1.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2“中国法律”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人民币”或“¥”指中国的法定货币。1.4“借款”指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总额。1.5“公司”指梦东方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1MA0180XJ72,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翠枫路7号院7号楼9层902室。1.6“股东”指公司的各个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