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经营协议1业务经营协议本《业务经营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5年5月18日在北京签署:甲方:北京聚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279乙方:北京无限印象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1101-03丙方:杨琪、关荣亮、孙锐、杨绍谦、北京新力元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黎霖、万树兴、杨世远、杨建平鉴于:1.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在中国北京市注册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在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培训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人员;2.乙方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北京市注册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等业务;3.丙方系乙方的股东,持有乙方100%的股权,具体持股比例如下;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杨琪5关荣亮1.5孙锐4杨绍谦10北京新力元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63.83黎霖12万树兴0.67杨世远1.5杨建平1.5业务经营协议2合计1004.甲方与乙方已经通过签署《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等协议建立了业务关系;有鉴于此,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在乙方满足本协议下述各有关条款的前提下,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可以在乙方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订立的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交易中将作为乙方的履约担保方,为乙方履行该等合同、协议或交易提供全面的履约担保。作为反担保,乙方应同意将以其经营中的应收账款、以及公司全部资产抵押给甲方。根据上述履约担保安排,在需要时,甲方如决定作为乙方的履约担保方,将与乙方的合同对方分别签署书面担保合同,以承担担保责任;为此,乙方、丙方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相关适用的登记手续)以落实向甲方的反担保安排。2.鉴于本协议第1条的要求,并且为保证甲方与乙方之间各项业务协议的履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