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合同中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就双方有关派遣劳动者用工事宜所达成的协议。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针对以上用工费用条款的约定,应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呢?肖太寿税务案例研究中心就以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体的研究结论如下。(一)劳务派遣合同用工费用的两种签订方式实践中,劳务派遣合同中的用工费用有两种不同的约定,或者更准确的说,就用工费用的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合同有两种不同的签订技巧。一种是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只约定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二是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分别约定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二)劳务派遣合同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税务处理1、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