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协议甲方:乙方:甲方投资成立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作为挂名股东,是公司工商登记的名义上的出资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二、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出资人,没有实际出资,承认在公司验资报告中的资金及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投入的资金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张权利。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甲方行使,甲方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纳税及履行其他应尽义务。四、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因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五、乙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六、公司需要变更股东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七、本协议争议管辖法院为公司所在地。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五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身份证号:日期:身份证号:日期:身份证号:日期:乙方:身份证号:日期:配偶:身份证号:日期:身份证号:日期:配偶:身份证号:日期:隐名出资协议隐名出资人(甲方):住址:联系电话:住址:联系电话:住址:联系电话:显名出资人(乙方):李志胜,住址:联系电话:蒲兴耀,住址:联系电话:1.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个人独资,注册资本:,住所地:2.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