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推荐文本仅供参考)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公证处签订。出质人:(以下简称“出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质权人:(以下简称“质权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鉴于:1.出质人合法持有有限公司(下简称“”)总股数股股份;2.出质人和质权人基于相互合作的目的,签署了《借款协议》;3.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股份中的万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出质人履行《借款协议》的履约担保。故此,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出质人:指质权人:指质押股份:指出质人持有的中的万股限售流通股;借款协议:指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借款协议》。第二条质押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出质人根据《借款协议》以其合法持有的总股数中的万股限售流通股借用质权人万元款项的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因出质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质权人的损失,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处置其持有总股数中未质押的其他剩余部分(足以偿还质权人剩余债务金额的相应股份)或资金补偿;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质权人损失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4.质押的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如送红股、分红派息等),也归质权人质押。可用于质权人将来行使处置权。5.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