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1)委托合同(供住宅区委托管理用)甲方(委托人):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乙方(受托人):物业管理公司为加强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招手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书面如下:一、招手管理范围及内容(一)甲方将位于区路的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二)管理事项包括:1.屋的使用、维修、养护;2.内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连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3.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4.共生活秩序;5.娱活动场所;6.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所(不含肉菜市场);7.辆行驶及停泊;8.宅区档案管理;9.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二、委托管理原则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相互促进,体现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三、委托管理期限确定管理目标、经济指示,实行风险抵押经济承包责任制。四、委托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五、双方责任、权利、义务1、依照住宅区条例和本合同规定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2、监督乙方对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合理使用,并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办法付给乙方;3、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提供商业用房(总建设面积的0。5%)平方米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