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99)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号。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主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是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含)时,按照本契约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种(大写)方式处理:1.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