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股权抵押合同鉴于中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应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要求,就联合牵头人为A公司安排的银团贷款,同意向公司(以下简称“代理行”)和银行(以下简称“联合牵头行”)出具担保函,A公司及其股东,即B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与中行签订本行业股权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各方在此保证承担以下责任:第一条A公司同意将大厦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一切设施、财产、A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一切资产”)抵押给中行,中行对一切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置权,股东同意将上述一切资产的股东所有权及股东对A公司的一切权益(以下简称“股权”)抵押给中行,但股东在本抵押合同项下对中行的责任只限于其股权。第二条在大厦的建造期间,由于一切资产尚未全部形成,A公司同意将与大厦的建造有关的以其为“受益人”、“台头人”、“收货人”的履约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及其一切有价证券与物权凭证先行抵押给中行。在大厦建筑物区属于A公司所有的一切设备、材料、财产等也抵押给中行。第三条大厦建成开业后,A公司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无论是固定资产或是流动资产,无论是现时或将来存放在任何银行的任何种类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压给中行。第四条中行同意在中行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赋予的权力之前,A公司有权使用和经营大厦,并且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一切资产。第五条在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对大厦建造有关的履约保函、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的任何赔偿,需付给A公司用以完成大厦和维持正常营业及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第六条在A公司没有违反贷款合同中偿还贷款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的规定,并且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A公司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和股东间签订的公司合同(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