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第四章乙方声明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章违约责任第十三章不可抗力第十四章质押登记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七章附件第十八章附则出质人:质权代理人:债券发行人:第一章总则根据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第二章定义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第五条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