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仲裁协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年月日代表号船舶(船旗国:船籍港:)(地址:电话:电传:传真:邮政编码:)同代表号船舶(船旗国:船籍港:)(地址:电话:电传:传真:邮政编码:)(或者)代表的财产所有人(地址:电话:电传:传真:邮政编码:)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号船舶同号船舶于年月日时(格林尼治时间或北京时间)在地方发生碰撞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和有关赔偿损失的金额,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二条为请求赔偿的损失进行财产保全,双方同意由于年月日前向提交保证金或担保;由于年月日前向提交保证金或担保。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对方提供担保并不视为已承认碰撞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完全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另一方不得向法院申请扣押对方所拥有的船舶和财产。第三条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虽然双方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