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八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