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产使用土地位于总用地面积为。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平方米。〔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楼层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为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即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年,自起算。第五条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