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略)。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