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第四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或:第四条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第五条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日内全部付清。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六条土地使用费为每年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自年月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五年后根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有关规定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