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基本权利、义务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它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1、核心条款。这部分条款是确保建设项目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实现的实施阶段的条款,共8条第l条(一般规定)、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第5条(技术与设计)、第6条(工程物资)、第7条(施工)、第8条(竣工试验)、第9条(工程接收)和第10条(竣工后试验)。2、保障条款。这部分条款是保障核心条款顺利实施的条款,共4条: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第15条(保险)。其中,在第13条中,相关约定在合同谈判阶段仅指合同条件的约定,中标价格并未包括;在第14条中,合同总价中包括中标价格,还包括执行合同过程中被发包人确认的的变更、调整和索赔的款顷。3、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这部分条款是根据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3条第2条(发包人)、第3条(承包人)和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阶段己对工程设备材料、施工、竣工试验、竣工资料等进行了检查、检验、检测、试验及确认,并经接收后进行竣工后试验考核确认了设计质量;而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针对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