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工地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甲方: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昆铁路南百段增建二线施工2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隆安县隆利盛广告装饰部(以下简称乙方)按照甲方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司《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的要求,结合甲方现场工作实际,以及为适应南宁铁路局南昆铁路南百段增建二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打造精品工程、和谐工程、环保工程、创新型工程和节约型工程的要求,规范建设标准,促进施工生产,更好、更快地建设安全、文明工地,加强中铁十七局集团企业形象展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及安装甲方安全、文明工地标识标牌及其它相关的现场包装物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互利互惠、相互协作的原则,现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制作要求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规定进行标示标牌制作.要求画面正确、清晰、美观、色彩符合标准。制作要求以甲方签字确认的版式及色彩为准;二、甲乙方代表甲方就本合同执行期间的甲方代表为,全权代表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相关工作的接洽、协调及监督。乙方就本合同的乙方代表为,全权代表乙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相关工作的接洽、协调及督促。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一般制作内容,甲方必须在制作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2、乙方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3、甲方有权变更制作内容,其费用按增减后的实际发生费用计算;对已制作好的标识标牌,甲方提出更改的,若非乙方出现的错误,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4、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加工、制作出现返工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四、制作费用明细(见附页)在执行过程采用的物料属本次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则经双方协商确定,但乙方仍应保证各次制作安装满足甲方时间要求。甲方应提供乙方在野外施工所需用水电,若甲方无法提供,其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五、付款方式制作费按月每月结算一次,每月29日前乙方向甲方报送该月完成情况,甲方在收到后2个工日内审核完毕,并于次月15日前支付相应款项给乙方。每次制作及安装完成后甲方签字确认的收方资料,作为每月底统一结算的依据。甲方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安排资金支付到乙方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县城厢支行账户,账号为:2003830104000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