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德基加盟合同书甲方:肯德基加盟总部乙方:加盟者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焙烤食品专卖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独立的经营技术,是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系统。“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特许加盟店。“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第三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无锡市崇宁路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附:品牌授权书第四条:商标的使用承诺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第五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六条:店址选择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