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系统性风险管理能力,由“大而不倒”到“好而不倒”解读三部委《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08年,全球遭遇了自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与经济危机。危机集中暴露出当时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弱点和缺陷,其中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尤其突出。危机后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为代表的国际组织,通过发布《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强度和有效性》《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等一系列文件,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监管建立了相关制度安排,美国、欧盟、英国等主要国家也已经建立了相应监管体系。2018年11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该意见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存在的空白,亦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次重要突破。1.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监管体系2010年的G20首尔峰会上,FSB正式提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确立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基调,即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为重点监管对象,以提升监管强度和有效性为核心要素,以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措施为手段,最终达到提升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健性的最终目标。从国际银行业监管来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在FSB提出的整体监管框架下,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乃至整个银行业的加强监管出台了更进一步的政策要求。一方面率先制定了G-SIBs评估标准,于2011年公布了首批G-SIBs名单,并要求各国家地区参照G-SIBs的标准及监管措施制定各国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评估标准及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在遵循FSB提出的各方面监管要求基础上,BCBS推出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将资本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国际保险业监管来看,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FSB的总体框架下,制定了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的监管体系。2013年,I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