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一、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二、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本工程的特种作工种有以下几种:1、电工作业;2、起重机械作业;3、爆破作业;4、金属焊接(气割)作业;5、机动车辆驾驶;6、建筑登高架设作业;7、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十八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四、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2、培训方法: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和教育培训;⑵参加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五、考核和发证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4、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⑴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⑵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⑶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⑷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六、复审1、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2、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