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大学全体教职员工。第2条目的制定本方案的目的在于营造公平合理的薪酬管理氛围,建立员工能上能下的薪酬通道,并将员工与学校教学教研质量提升、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和运营效果有效结合起来。第3条原则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公平公正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4条依据薪酬分配的依据是:综合考虑员工承担的责任大小、员工所具备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技能/能力高低、工作量的大小、付出的努力程度及工作成效。第5条薪酬总额与薪酬水平在综合考虑学校发展战略、成本控制策略的基础上,在每学期期末,根据本学期招生情况、运营业绩、薪酬总额与薪酬水平、下学期招生目标,并参照人力资源市场情况、地区及同行业薪酬变化情况,由人事科拟定经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二章薪酬体系第6条学校教职员工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分成四个类别:高级管理类、教师类、职能管理类、其它类。(一)高级管理类:董事会和校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校委会)岗位,即名誉校长、校长、副校长等岗位;(二)教师类包括:各专业教师、教授等岗位;(三)职能管理类:除了上述两类以外的所有教学、行政、后勤管理岗位;(四)其它类:技工勤类基层员工。说明:针对招生营销的奖励性薪酬应当随当季招生策略变化而变化,不在本方案中反映,因此招生类不单列。第7条针对这四种类别,薪酬体系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类别:与学校年度经营业绩相关的年薪制;与教学时间和质量相关的课时工资制;与岗位职责和业绩相关的岗位工资制。第8条享受年薪制的员工,其工作特征是以学期和年度为周期对学校经营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相应的薪酬。这部分员工包括董事会、校委会成员以及其他董事会批准可享受年薪的教职员工。第9条实行课时工资制的员工是学校一线教学员工。第10条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员工是学校内从事非教学工作的员工,即除董事会、校委会、教师以外的所有教职员工。第11条特聘人员的薪酬由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商议确定。第三章年薪第12条年薪的适用范围年薪适用于董事会成员、校委会成员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批准可享受年薪制管理的成员。第13条实行年薪制管理的办法见《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待定)》。第四章教师薪酬收入第14条适用范围:各专业教师、教授等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