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公式随着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颁布,年休假越来越成为企业和员工不断关注的重点,员工关心可以休多长时间,如何休?而企业更多关心的是到底应该给几天年休假?是不是给的合理?有没有少给?如员工A,2008年10月15日新进用人单位,入职前累计工作时间为11个月,那么A在08年可以休年假吗?如果可以,能休几天?如果职工的年休假不能计算出准确天数,一旦发生少算少给的情况,可能引发诸如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要求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但是对于一个上百人的企业来说,要准确核算出每位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是不容易的。笔者根据企业与员工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情况与计算公式做了分析,希望能给人力资源管理者一定的启发。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精神,考虑到大中型企业人数众多、情况复杂的原因,笔者建议按照企业按照自然年度为周期计算员工的年休假天数,而不是按照员工入职日期为年度周期起点计算员工年休假。?针对上面08年10月15日入职,累计工作时间11个月的情况,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四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的规定,员工自08年11月15日起就满足工龄满一年的条件可以享受年休假。问题是从08年11月15日到08年12月31日,企业应该给几天年休假呢?同理,如果员工是08年新进用人单位,他的累计工作时间在08年内达到1年或10年或20年,那么08年年度内企业应该给几天年休假呢?如果员工不是08年新进用人单位,但是在08年内他的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年或10年或20年的情况,08年应该给几天年假呢?如何公平、合理解决这些问题困扰着我们人力资源管理者。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把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年(12个月)或10年(120个月)或20年(240个月)的那一天称之为“临界点”。考虑到实际操作情况,我们使用“月”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单位。当本年度内遇到临界点日期,根据上述两个条例和办法的相关条款,我们采用分段安排年休假的方式计算当年度总的年休假天数,即分别计算临界点前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和临界点后可以享受的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