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分析与企业理论》授课人:李健E-mail:ongo@263.net上海财经大学2004年春第七讲与企业相关的“委托代理”《制度分析与企业理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关系一定存在于某种契约中:可能是显契约,可能是隐契约,也可能是事实契约。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负责制商务代理、品牌代理信托制度(投资基金)、代客理财代人讨债、TTT公司保险经纪人、临终遗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委托代理关系的涵义罗斯(ROSS,1973)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詹森和梅克林(1976)认为:“一个人或一些(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在这一契约关系中,人们将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而将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契约形式中的当事人称为代理人。存在什么问题吗?信托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特点委托方给予对方更大或更重要的行为空间委托人有支付能力代理人有能力优势(包括信息优势)一般有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契约长期性——非即时完结契约委托代理与赠与的区别?委托代理与一般商品买卖的区别?委托代理与合伙关系的区别?“互为委托人&代理人”契约两家孩子交换看管两间公司互为业务代表“委托代理”的合理定义主体A具备“赋予其他主体某种特定行为空间”的行为空间,主体B具备“接受其他主体赋予自己该种特定行为空间”的行为空间;主体A赋予主体B一特定行为空间(其中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B认同这种赋予;按照该“赋予契约”,主体B通过由主体A所赋予的“某种特定行为空间”以及自己所拥有的其他行为空间的支持,可实施诸多特定行为;按照该“赋予契约”,主体B的上述诸多特定行为及其诸多可能结果对应诸多后果——主体A与主体B分享双方可能拥有的某部分行为空间(包括奖励与惩罚)。为支持对方的相关行为,主体A有相对更多或相对更重要的行为空间向对方提供。这是委托代理契约关系区别于一般平等商品交易以及平等合作委托代理关系与平等合作关系,类似“猿猴与人”的关系,没有截然分解线。为何会存在委托代理类契约委托人动机:完成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