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FND2003共3页第1页奖惩规定(C)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资金”、“记大功”、“记功”、“嘉奖”。(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1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失者。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3预防机械发生邦联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