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装饰集团员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集团战略目标实现,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为,团结互助,勤奋学习,阳光工作,阳光收获。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五条人力资源中心是本条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修订、完善和解释。第六条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执行奖惩结果以及对员工奖惩申诉事宜的调查、沟通和审核。第七条总裁办负责罚款的收存和本条例执行的监督以及员工申诉事宜的最终裁定。第八条集团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对集团范围内员工的奖惩建议权。各子公司副总具有对本子公司范围内员工的奖惩建议权。子公司职能部门和项目部负责人具有对本部门范围内员工的奖惩建议权。跨子公司、跨部门的奖惩建议应与奖惩对象的上级沟通。第九条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备查。第三章奖励第十条奖励的形式:分嘉奖、记功、记大功、重奖、晋级五种形式。1、嘉奖:通报表彰,每次发200元奖金。2、记功:通报表彰,每次发300元奖金。3、记大功:通报表彰,每次发500元奖金。4、重奖:通报表彰,奖金1000元。5、晋级:通报表彰,工资上调一级或数级。第十一条奖励细则1、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给予嘉奖:1)所管理的工程项目质量获省、市样板工程殊荣的。2)当企业利益受损时挺身而出,积极维护的。3)为企业赢得美誉,受到客户或社会表扬的。4)拾金不昧者(价值在500元以上)。2、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给予记功:1)对工程技术或经营管理方面提出创新方案,经采纳并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者。2)节约物料或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者。3)遇有灾难或事故,勇于负责,处理措施得当者。4)敢于举报、揭发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且证据确凿或提供重要线索者。5)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者。3、有下列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