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离职原因”为空白一公司因举证不足被判败诉公司声称原职工散布诽谤言论且违反保密规定私自录音,最后自行提出辞职,而原职工却认定是“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无故拖欠工资”,最后双方闹上法庭,公司拿出了《离职结算单》,却发现“离职原因”一栏竟为空白。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计算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公司)起诉江小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上海某计算机公司应支付江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替代期工资2500元、2007年9月份工资101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5元,仲裁费300元由公司承担250元,江小姐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计算机公司称,2006年3月,江小姐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一年后公司发现,江小姐在工作期间经常利用她在培训部工作之便散布诽谤性言论,还违反保密规定,私自录音,个人品行“不当”。公司在不得已之下专门找了江小姐谈话,要求江小姐改正,并告诉她公司将根据规定对她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由于江小姐担心公司的处理,遂向公司提出以辞职方式离职,并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07年9月29日江小姐填写了《离职结算单》。但当公司为江小姐结算9月份工资时,却发现江小姐拒不交出装有公司保密资料的U盘,为此双方在9月份出勤天数及工资标准上发生争议,江小姐遂提起劳动仲裁,并在仲裁阶段将U盘归还给公司。2007年底,仲裁机关作出裁定,裁决计算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月份工资等。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公司坚持认为,江小姐是自行离职,所以公司不需要向江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以及替代期公司2500元,而且由于江小姐私自扣押U盘,所以才导致9月份工资无法结算,并非公司无故拖欠工资,故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江小姐对公司所谓的“个人品行”问题予以了否认。江小姐称,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所以她填写了《离职结算单》,10月10日江小姐还收到了公司开具的退工单和劳动手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应支付劳动者替代期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对“究竟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存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