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服务期未满跳槽回家违反协议支付违约金某纺织公司将刘某送到学校培训,本希望他学成之后能为公司服务几年。谁知,刘某毕业后才工作了十个月便远走高飞了,纺织公司一怒之下将刘某告上法庭。9月17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法院审理的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以法院判决刘某向纺织公司支付6491.67元违约金而告终。原告是海安当地一家知名的纺织公司,刘某系重庆丰县人。原告纺织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6月13日,原告的母公司与被告刘某及某职业技术学院签定了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刘某提供在该职业技术学院的学费,每年为4100元,两年共8200元。同时约定,刘某毕业之日起,为纺织公司服务四年,如因各种原因擅自离校或离公司,刘某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学费、交通费及实习补贴总和的两倍。刘某毕业后,于2007年7月1日到纺织公司上班,并于10月12日与纺织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27日,刘某以回家另找工作为由向纺织公司出具一份辞职报告后即离开了工作岗位。纺织公司要求刘某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6400元,并承担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纺织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母公司、被告刘某及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学费缴纳情况证明、劳动合同、辞职报告等相关证据。而被告刘某并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对证据放弃质证权利。法院最终确认了原告所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和所诉事实。经审理,海安法院认为,原告纺织公司的母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被告在原告公司仅工作十个月即辞职,显然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其提供的培训费用,且违约时劳动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费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数额中超过法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约定服务期引发的违约责任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仅仅由原劳动部出台的政策进行了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