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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者辞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0次阅读 54 2021-09-06 11:30: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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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强迫劳动者辞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随着市场经济及用工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大。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法律咨询中,劳动合同纠纷就占了很大比例。小王是南京某科技公司职员,1998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3月,公司更换了总经理,新任总经理以小王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要求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加班,克扣小王奖金等办法予以刁难。小王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小王自己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小王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该公司许诺:如小王照办,公司可以给予小王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王于2000年7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小王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小王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小王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小王非常气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小王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律师点评首先,本案关键是判断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如果没有相应证据,对小王显然是不利的。本来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小王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应当视为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由公司承担。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劳动法》第24条、2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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