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员工主动辞职后向单位索要补偿金一审被驳中国法院网讯李某在提前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诉称,其在2006年10月10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10月10日至2007年10月9日。2007年8月,公司因经济困难,召开会议,宣布公司在与现有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合同,要求现有人员提前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现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公司则辩称,是李某以回老家照顾孩子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故公司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用人单位首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查明的事实是李某首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要求公司给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