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公司搬外地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舒先生原系一上海某软件公司的首席设计师,自2001年4月进公司。2004年11月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将搬至北京,员工愿随搬迁的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不愿搬迁的,公司将自11月底解除合同。舒先生不愿随公司搬迁,于是公司于2004年12月初为舒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但补偿问题却拖延不决。舒先生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搬迁至另一城市的员工不随迁,公司据此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是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据此,仲裁庭作出了公司应支付舒先生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一些重大情势变化有时在所难免,比如本案中公司从上海搬至北京即较典型。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劳动合同可以有条件地解除,对双方均不合理。于是现行劳动法有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但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但在此情况下公司解约客观上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于是现行劳动法还有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上述原因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舒先生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8个月,按该条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给舒先生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