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企业自身无权决定或变更工时制度某外资企业近年来出口量降低。公司因此不得不压缩生产,时常让员工们放假回家。今年春节后,公司接到国外的订单,要求尽快供货。公司总经理考虑到要求交货的期限十分紧张,于是向全体员工宣布:“由于公司刚刚接到的这批活儿,时间紧、数量大,为了确保按时向人家交活儿,公司决定,从今天开始的三个月内,全公司每天加班两小时,周六、周日一律不休息。等到完成这批活儿后,公司将按照国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标准,给全体人员放假,让你们大家集中休息一段时间。”经历了一个多月没有休息日的连续工作后,一些员工申请星期天休息,但遭到了公司拒绝,并被告知:谁不来上班,公司将对其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奖金。有些人对公司的做法十分有意见,便来到公司工会反映。工会同意了公司的做法,员工们非常失望。无奈之中,有人提议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希望仲裁委员会依法保护他们的休息权。仲裁机构认为:公司的做法确有不妥之处。《劳动法》在第39条中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的,也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自身无权决定将标准工时制度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本案中,公司为完成这批急活儿而暂时采取综合计算工时的办法,让职工连续上班三个月后,再放长假集中休息。此办法从表面上看,似乎合情合理,并征得了工会的同意,但由于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实际上是违反《劳动法》的,它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李小姐在一家公司负责打印工作,由于文稿较多,常常一天也不得闲,而且,李小姐常在临下班时,接到一些需要打印的文稿,有时周末,公司主管告知李小姐,这些文稿下周一需要,李小姐不得不加班加点工作,有时休息日也来公司加班,当李小姐向公司提出给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