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我国劳动合同立法若干问题(二)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一系列事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针对目前草案的规定,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1.应进一步细化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很多劳动者反映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但草案第十一条第(六)项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作进一步的规定。具体建议包括:(1)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对劳动者非常不利;有的用人单位通过计件工资的形式逃避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时间限制,把计件单价压得很低,以计件工资形式蒙蔽劳动者,劳动者即使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也挣不到多少钱。因此,建议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写明劳动报酬的数额。(2)有些用人单位只告诉劳动者工资总额,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就将工资总额拆成各种名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劳动者月工资为2000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就以2000元中已经包括了加班费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的具体组成,如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和加班时间等。(3)有的用人单位为减少因劳动合同终止而支付的补偿金,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任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建议明确规定工资报酬增加减少的条件。(4)是为避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建议增加规定工资报酬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应当说,工资报酬作为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劳动合同内容,直接决定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如果对劳动报酬规定不详细具体,则很难纠正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变相压低工资标准、使劳动者超负荷工作的问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不会有根本上的改观。2.增加关于社会保险的内容。很多劳动者认为,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改革,社会保险应成为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在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有些单位通过故意少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报、瞒报劳动者人数,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转嫁给劳动者个人,事实上构成对劳动者的侵权,逃避了应尽的社保义务,只是更为隐蔽;有些用人单位以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