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保体系】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城镇户籍员工。第四条【基本原则】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第六条【监督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第七条【调整】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八条【综合医保范围】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