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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180号 付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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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十九日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和《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就经我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事宜作如下规定:一、调入我市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起征年龄为35周岁,由调入单位按照本规定办理超龄养老保险费缴交事宜。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40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0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中的获奖人员;(三)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来深建设者、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及先进工作(生产)者。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5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急需紧缺的特殊才能的人员;(五)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人员。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50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50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应本市企事业单位需要并能发挥特长的人员;(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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