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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付费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149次阅读 74 2021-09-06 11:28:3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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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郭庚茂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省辖市统筹,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实行县统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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