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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5号 付费

河南-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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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关于2008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8〕5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工资实际增长水平相结合;与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相结合;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供养亲属类别相结合;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二、调整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三、调整方法和标准(一)考虑到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待遇水平较低的实际,此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1.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60%2.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55%(二)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如下: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基数×90%伤残二级:基数×85%伤残三级:基数×80%伤残四级:基数×75%伤残五级:基数×70%伤残六级:基数×60%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3.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30%四、其他(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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