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文档在线www.doc365.net联系qq:744421982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一月五日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涉外、涉台港澳及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而居住在国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市人口